商标和外观设计法中的撤销程序、无效程序和撤销诉讼

对于德国商标和德国外观设计权,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和联邦专利法院有法律效力程序,如果存在较早的、已注册的权利,或者有其他反对注册的理由,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商标和外观设计。

绝对的驳回理由

如果存在所谓的绝对驳回理由,商标或外观设计可以被撤销。以商标为例,这就是缺乏显著性。如果外观设计不新颖或没有个性,则可予以撤销。

因在先权利而撤销

撤销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对立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者其他财产权(如知名品牌)受到损害。如果较新的外观设计权是对较旧外观设计权的模仿,则可以被撤销。注销的目的是保护现有权利,防止非法侵权。

因未使用而注销(撤销)

如果商标在异议期满后或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异议程序终止后超过五年未被用于其所主张的商品和服务,也可应第三方的要求予以撤销。

向 DPMA 提起的注销程序

可以向 DPMA 申请注销商标和外观设计权。上诉法院是联邦专利法院。 如果注销程序是基于绝对的拒绝理由,或者对于商标而言是基于撤销理由,则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相应的程序。另一方面,基于在先权利的注销程序只能由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 在 DPMA 收到注销请求后,相关商标或外观设计权的所有人会被告知已启动注销程序。如果其在两个月内未对注销提出异议,则知识产权将被注销,无需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普通法院的撤销和无效程序

因未使用而宣布撤销商标或因在先权利而宣布商标无效,也可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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